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家對提供因特網接入服務實行許可制度。
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的,由所在地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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