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見分類(一)ICP經營許可證 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信息服務業務(僅限互聯網信息服務)。 (二)EDI經營許可證 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僅限經營類電子商務)。 (三)SP經營許可證 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信息服務業務(不含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ICP、EDI、SP證等)申請指南 二、批證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三、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四、申請條件(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 (三)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及技術方案 (四)公司及其主要投資者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失信聯合懲戒名單、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和失信名單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申請材料(一)業務發展和實施計劃及技術方案專用表格 1、ICP證和EDI證需提交域名證書; 2、涉及專項審批的項目還需提交相應主管部門審批的文件。 (二)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1、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2、聲明條款。 (三)公司及人員情況表 三位負責人近一月社保證明。 (四)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五)股東追溯及其相關證明材料 1、申請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截圖; 2、一級股東相關證照: (1)一級股東若為自然人,需提交有效期內的二代身份證原件掃描件 ; (2)若為境內法人及其他組織,需提交企業《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截圖(若是上市公司,還需提交十大股東截圖); (3)若為事業法人,需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原件掃描件; (4)若為社會團體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原件掃描件; (5)若為機關法人(政府),需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明。 (六)依法經營電信業務承諾書 (七)電信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1、公共材料: (1)《電信業務經營許可部分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2)詳細的業務描述(包括業務介紹、商業模式、目標用戶、收費模式等); (3)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2、相關業務材料: (1)ICP證:需上傳網站接入服務協議;信息審核發布機制; (2)EDI證:需上傳網站接入服務協議;商家入駐審核機制; (3)SP證:需上傳與運營商簽署的合作協議;不發送“垃圾”短信的承諾書。 六、年報要求在ICP、EDI、SP許可證有效期內,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原發證機關如實報送年報材料。未按時報送年報且在規定時限內未補報的企業將被納入“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屆滿三年仍未補充履行年報義務的企業將被納入“電信業務經營失信名單”。 七、其他事項(一)跨省經營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如外資ICP證、外資EDI證、全網SP證等)的單位,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在1年內不再受理其經營電信業務的申請; (三)《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ICP、EDI、SP證等)有效期為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