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請EDI許可證開展業務有何處罰? 根據國務院和工信部以及國家行業管理部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商用密碼管理條例》、《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網絡交易平臺服務規范》、《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電子支付指引》和《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等相關法規和法律文件的規定,未經省通信管理局/工信部審批核準的企業不得從事互聯網交易處理業務、網絡/電子設備數據處理業務、電子數據交換業務。 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為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為超出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