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外資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條件
時間:2025-05-23 10:35
來源:天佑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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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08年國務院頒布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下稱“《管理規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同中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以中外合資經營形式,共同投資設立的經營電信業務的企業。”說明外資互金企業在國內從事互金行業,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以中外合資經營形式設立。
據《管理規定》要求,外資互金企業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應遵循如下條件:
1、注冊資本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外資互金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 經營全國的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二) 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
2、出資比例限制
增值電信業務屬于限制類外商投資行業,根據《管理規定》第六條,“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但近年來,我國對外商投資電信企業股權比例限制有所放寬,2015年6月19日,工信部頒布了《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放開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類電子商務)外資股比限制的通知》(下稱“《通知》”),“在全國范圍內放開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類電子商務)的外資股比限制,外資持股比例可至100%。”
根據上述規定,申請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類電子商務,需取得EDI證)”的外資比例在全國范圍內已完全放開,但若同時經營其他類增值電信業務,如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互聯網信息服務(需取得ICP證),則外資比例仍受50%的最高外資比例限制。
根據上述規定,外資互金企業的外方投資比例超過50%,則不符合申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法定條件(經營類電子商務除外)。而要解決這一問題,需要調整外方投資比例。值得注意的是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不高于50%的出資比例要求是“最終”,意味著在認定外資互金企業的外方出資比例時需要追溯到企業的最終投資人。因此,作為外資互金企業想要直接申請或者通過股權并購獲得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如ICP證)都繞不過《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二條、第六條出資比例的穿透核查。
3、其他條件
外資互金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應當具有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除此之外還應當符合電信條例規定的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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