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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含資源協作業務:機位、機架、VIP 機房出租等業務、主機出租、虛擬主機等業務。 (2)含資源協作業務:資源協作業務是指利用架設在數據中心之上的設備和資源,通過 互聯網或其他網絡以隨時獲取、按需使用、隨時擴展、協作共享等方式,為用戶 提供的包括數據存儲、互聯網應用開發環境、互聯網應用部署和運行管理等服務。IAAS、PAAS(基于IDC基礎設施之上,為開發者提供應用程序的開發、部署環境的服務平臺); 【案例枚舉】空間出租和資源出租業務案例:三大電信運營商、世紀互聯、鵬博士、光環新網等企業提供的機柜出租、機架出租、虛擬主機、帶寬代理租用;資源協作業務案例:亞馬遜、谷歌、微軟、Vmware等互聯網企業和AT&T、NTT等電信企業的云服務開發平臺,國內騰訊開放平臺、新浪SAE、百度BAE、八百客PaaS平臺等,百度云盤、華為云盤等網絡存儲服務,阿里云主機、華為云主機、Ucloud云主機等服務。 2、互聯網接入業務(ISP)是指是指利用接入服務器和相應的軟硬件資源建立業務節點,并利用公用電信基礎設施將業務節點與互聯網骨干網相連接,為各類用戶提供接入互聯網的服務。用戶可以利用公用通信網或其他接入手段連接到其業務節點,并通過該節點接入互聯網。 |

